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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清镇市地方税务局 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高原明珠,锦绣湖城,欢迎你! 2011-09-07 16: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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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号)及黔地税函〔201173号、筑地税发〔2011118号的要求,现将更换发票专用章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发票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7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1231日。

本通知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对于20117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雕刻新式发票专用章,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刻有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更换为新式发票专用章。

对未按规定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自201211日起各征收单位不得对其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二、新发票专用章的刻印要求

1、需要刻印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到取得公安机关印章雕刻资质的单位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

2、刻印的发票专用章要保证质量,确保盖印时内容清晰可见。

3、新式发票专用章务必于20111231日前刻印完毕。

4、对需要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在刻制发票专用章前需报主管征收单位审核批准。

三、其他事项

1、各征收单位对纳税人提供的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进行审核,并留存备查,同时,对持新式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

2、在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冠名发票上已经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如需继续套印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应按规定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并将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套印。

四、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及式样

(一)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1、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简称“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如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的,字体要求同上)

4、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5、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6、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7、为保证我市发票双奖活动中兑奖工作正常进行,在发票专用章内纳税人名称上方正中加刻清镇市地方税务局的简称,即:清镇地税(字体及字高、字宽比照“发票专用章”字样规格),以便消费者能及时兑奖。

(二)发票专用章式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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