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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2011〕73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号公告精神,严格按照发票专用章规定的式样,切实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各级地税机关告知纳税人,应到取得公安机关印章雕刻资质的单位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供的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进行审核,并留存备查。同时,对持新式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对未按规定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对其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五、《公告》发布前企业冠名发票上已经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如需继续套印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应按规定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并将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套印。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等平台或在一些公共场所对《公告》进行通告,切实做好《公告》的告知工作。对不按规定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在刻制发票专用章前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七、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地税征字〔1996〕第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详细内容见本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2012-01-1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黔地税函〔2011〕3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强化全省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代开发票的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其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其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代开发票的使用种类和基本要求
    (一)通用机打发票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以下简称《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提供应税劳务(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销售不动产、建筑业、餐饮、娱乐业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
    (4)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适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送条件为提供异地劳务时。
    个人提供劳务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适用于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
    (4)货物运输合同;
    (5)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的报送条件为申请开具红字货运发票。
    (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适用于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有的个人转让房产,无税务登记证,个人理解)
    (4)不动产销售合同;
    (5)居民身份证。
    (四)建筑业统一发票
    1、《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4)劳务合同;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居民身份证;
    (7)中标通知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送条件为提供异地劳务时;对无《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不得手工开具,并须加盖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通用机打发票》一式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规格:210?×139.7?。各地《通用机打发票》的领用、发放必须进入税收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市、县的票库进行管理。
    (三)地税机关必须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对,核对一致的,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代开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但未领购发票,或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或停止供应发票、收缴发票,在调用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并选择纳税人开具类型后开具发票。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后,调用该纳税人识别号,并选择“临时取得收入”后开具发票。
    3、对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在调用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并选择“外出经营”后开具发票。
    4、省局MIS系统中已取消特户,各地不得再使用“特户”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收取税款。
    5、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6、符合条件代开的,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后,《通用机打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发票联、记账联交给纳税人。
    (四)《通用机打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应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执行。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的,必须经过省局的批准。除自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
    (五)对按规定认定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的,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保管并代开发票。对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或停止发售发票的,应立即收回并缴销发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切实做好岗前培训。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四、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地税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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